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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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為了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已先透過同一個 Google Workspace 帳戶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就不適用下列條款,且您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的行為將受離線條款規範。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統稱協議,原稱《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或《Google Workspace 協議》) 係由 Google 與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用於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的行為。「Google」的定義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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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客戶點選接受協議內容當日起生效 (簡稱「生效日期」)。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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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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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務使用。在協議的效期內,Google 會依照本協議 (包括《服務水準協議》) 提供服務,客戶可根據本協議,使用透過適用訂單或經銷商訂單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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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理控制台。客戶可存取管理控制台,控管服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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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帳戶;服務使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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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戶。客戶必須擁有帳戶才能使用服務,且須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訊、帳戶密碼的安全性,以及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負責。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多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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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服務使用驗證。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才能使用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可不經通知刪除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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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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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務更新。Google 得不時對服務進行商業上合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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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議更新。Google 得不時更新本協議條款,更新內容將發布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premier_terms.html 。這些更新內容將於客戶訂單效期續約時生效。若是網址條款更新,不適用本節 (第 1.4 (b) 節:協議更新)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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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網址條款更新。Google 得不時更新網址條款,並於相關網址條款中發布任何此類更新內容。除非 Google 另有註明,否則網址條款的重大更新內容將於發布 30 天後生效。儘管有上述規定,若更新內容適用於新功能或《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為遵守適用法律之必要規定,則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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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更新。Google 只有在為遵守適用法律、明確符合《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的規定,或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更新《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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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為商業上合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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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不會導致服務的安全性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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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會擴大 Google 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範圍,或移除《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遵循客戶指示」一節所述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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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不會對《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保障的客戶權利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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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停止提供核心服務。Google 如要停止提供任何核心服務 (或相關重大功能),應提前至少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以實質上類似的核心服務或功能,取代要停止提供的核心服務或功能。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任何條款,並未限制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應對重大安全風險,或避免實質經濟或重大技術負擔,而進行必要變更。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的規定不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正式發布前的服務、產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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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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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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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服務使用時間不足一天,將按一天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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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 (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約期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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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客戶。客戶可使用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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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款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所列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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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非透過帳單付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截止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對於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i) Google 將於截止日開立所有適用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30 天後仍未付清,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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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付款期限會是帳單開立日期後 30 天,屆時未付款項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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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支援的任何其他方式,但前提是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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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訊。如透過電匯付款,則須註明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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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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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客戶須負擔所有稅金,且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任何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開立稅金帳單給客戶;除非客戶及時向 Google 提供有效的免稅證明,否則應支付帳單上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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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依據適用法律須索取納稅相關識別資訊,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協助 Google 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若客戶申報資訊有誤,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或償還予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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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如有任何付款爭議,須於付款截止日前秉持善意提出。如果 Google 秉持善意審查爭議後,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不會另行開立正確帳單,而是提供一份載明原帳單錯誤數額的貸項憑單。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未規定 Google 有義務向任一方提供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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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若逾期付款 (為求明確,不包括在付款截止日之前提交的善意付款爭議所涉金額),拖欠期間可按每月 1.5% 的利率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收取利息,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擔 Google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停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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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免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Google 無須在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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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調整定價,Google 會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客戶的定價將在 30 天通知期後,於訂單效期續約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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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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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執行以下事項:(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況符合本協議規定;(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及終止未經授權使用/存取服務之行為;以及 (c) 在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存取服務、帳戶或客戶密碼時,立即通知 Google。Google 有權調查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包括審閱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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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隱私權。客戶有責任依規定取得同意聲明及提供通知,以使:(a) 客戶能使用及接收服務;且 (b) Google 能依本協議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包括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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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為之:(a) 複製、修改服務或製作其衍生作品;(b) 對服務採取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從中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但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項限制者除外);(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或所有服務;或者 (d) 以下列方式存取或使用服務:(i) 用於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意圖規避支付費用 (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以模擬或當做單一客戶帳戶,或是規避服務指定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即從事加密貨幣挖礦活動;(v) 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處理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所規範的材料,或從事受到同樣規範的活動;(vii) 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從事會導致違反前述法律的活動;或者 (viii) 在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允許的範圍外,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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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選用的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可與服務搭配使用,並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額外產品的使用情形適用於《額外產品條款》;《額外產品條款》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Google 可能不時更新。第三方產品的使用情形適用於相關服務供應商的獨立條款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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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具備管理員帳戶存取權的管理員。客戶應負責 (a)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b) 管控使用者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客戶同意,Google 不負責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對服務的內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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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全權負責監控、回覆及處理寄送至客戶網域名稱「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識別服務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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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在訂單效期內,客戶可以另外提交訂單、經銷商訂單,或透過管理控制台下單,購買額外的使用者帳戶。Google 會在適用訂單效期的最後一天終止這類另購的使用者帳戶,並按比例計算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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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著作權。根據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中為線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的規定,當收到內容疑似侵害著作權的通知時,Google 會做出回應,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屢次侵權者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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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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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若 Google 得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改正。假如客戶未在 Google 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改正,Google 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採取停權處置,直到違規行為更正為止。服務停權處置可能包括移除或取消共用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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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停權情形。儘管第 4.1 節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已有規定,但如果符合下列條件,Google 仍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 (包括基本帳戶使用權),立即採取停權處置:(a) Google 合理認為有必要透過停權處置,保護服務、支援服務的 Google 基礎架構,或任何其他使用服務的客戶 (或其使用者);(b) 疑似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c) 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Google 合理認為即刻停權有其必要;或是 (d)「客戶」違反第 3.3 節 (限制) 或《服務專屬條款》。導致停權處置的問題解決後,Google 就會解除這類停權狀態。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如果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於合理時間內盡快告知客戶採取停權處置的原因。停權對象為使用者帳戶時,在特定情況下,Google 將允許客戶的管理員還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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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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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智慧財產權。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會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雙方之間,客戶保留客戶資料的一切智慧財產權,而 Google 保留服務的一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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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護客戶資料。Google 只會根據《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存取、使用或處理客戶資料,不會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有此作為。Google 已實施並將維持保護客戶資料的技術、組織和實體措施,詳情請參閱《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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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客戶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或建議 (簡稱「意見」)。若客戶提供意見,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可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該意見,且對客戶不承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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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僅會在服務中顯示客戶授權 Google 顯示的客戶品牌特徵;請注意,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即代表授權 Google 使用。Google 會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顯示客戶的品牌特徵,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的詳細使用方式。Google 亦可於這類網頁上顯示 Google 品牌特徵,表明服務是由 Google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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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術支援服務。Google 將根據客戶支付的相關費用,在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TSS)。特定 TSS 等級設有最低週期性費用,詳情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如客戶在某個月降低 TSS 等級,Google 可在該月剩餘期間繼續以原等級提供 TSS 並收取相應的 TSS 費用,直到實際降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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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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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義務。收受方只有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能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外洩。收受方揭露機密資訊的對象,僅限於有知情必要,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的關係企業、員工、代理人、分包商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對於專業顧問,可透過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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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必要揭露行為。即使與本協議中的規定相牴觸,在適用法律程序要求的範圍內,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仍可揭露機密資訊,前提是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完成以下要求:(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因反對揭露資訊所做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但若收受方認定遵守上述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導致 (i) 違反法律程序;(ii) 妨礙政府調查;或 (iii) 致使個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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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效期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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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簡稱「效期」) 自生效日期起算,持續到本協議終止,或是客戶未依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所述程序續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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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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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彈性方案。「彈性方案」的訂單效期是按月計算。除非客戶透過管理控制台取消續約,否則系統會自動在每個月底將訂單效期續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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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年約/定期方案。每當年約/定期方案的訂單效期結束時,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單或管理控制台中的選擇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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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則。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調整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量。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應繼續為每個續約的使用者帳戶向 Google 支付當時適用的費用。如任一方不擬續約服務,最晚必須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的 15 天前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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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違約通知的 30 天內更正違規行為,或者 (b) 另一方中止業務營運,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且未在 90 天內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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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任意終止權。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服務。如果客戶已履行訂單或本協議中所有財務承諾 (包含支付訂單效期內的所有費用),亦可視需要隨時終止本協議,惟應提前發送書面通知給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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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適用法律而終止;違反法律。如果 Google 合理認定 (a) 繼續提供客戶使用任何服務會違反適用法律;或者 (b) 客戶已違反任何賄賂防制法或出口管制法律,或導致 Google 違反此類法律,Google 可透過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及/或任何適用的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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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如本協議終止或停止續約,則 (a) 除非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服務相關權利及存取權亦將終止 (包括客戶資料存取權);且 (b) 客戶積欠 Google 的所有費用,應於收到最終電子帳單時立即支付,或於最終帳單所列時限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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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不予退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或法律規定,否則在根據本協議中任何條款 (包括《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終止或停止續約時,Google 沒有義務退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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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任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發布、發表新聞稿、網誌文章、演講、社群媒體貼文或投資人關係會議/公告,來討論客戶的服務使用行為或本協議,除非已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且未逾越本協議明確許可的限度。根據前述定義,客戶可公開表示其為 Google Cloud 客戶,並根據《品牌宣傳指南》顯示品牌特徵。Google 可在服務的線上或離線宣傳素材中,使用客戶的名稱和品牌特徵。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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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a) 己方擁有充分的權力及授權,可簽署協議,且 (b) 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接受或使用服務相關的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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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責事項。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Google 不會做出下列行為,並對此類行為明示免責:(a) 以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做出各種擔保,包括對服務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未侵權、運作正常無誤或不會中斷的擔保;(b) 針對透過服務所獲得的內容或資訊提出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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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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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間接責任限制。。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均無須承擔責任:(a) 間接、衍生、特殊性、附隨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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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 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在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支付的費用,但 Google 因免費提供服務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 $5,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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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無限責任。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述事項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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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詐欺或詐欺性不實陳述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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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13 節 (賠償) 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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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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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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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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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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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Google 的賠償義務。如果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依據本協議使用任何服務或 Google 品牌特徵之情形,遭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必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就客戶及其關係企業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提供賠償,使客戶及其關係企業免於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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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在以下原因引致的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客戶必須就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提供賠償,使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免於負擔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者 (b) 客戶或使用者運用服務的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或第 3.3 節 (限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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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例外情況。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引致的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b) 合併使用賠償方的技術/品牌特徵與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提供的素材,除非合併使用的行為是為了符合協議規定,或者 (c)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為賠償方,且服務均免費提供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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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條件。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下列條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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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在第三方法律訴訟前的任何相關指控,受償方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方違反第 13.4 (a) 節的規定,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或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規定所負的義務 (如有) 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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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中賠償部分的控制權完全交予賠償方,惟應符合下列條件:(i) 受償方可自費指派不具主控權的顧問律師;(ii) 如和解協議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採取/禁止採取任何行動,受償方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絕或延遲提供同意聲明,或附加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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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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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可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以未實質減少服務功能的方式修改服務,解除侵權問題;或 (iii) 將服務替換為具有同等功能且未侵權的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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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 Google 認為第 13.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可對受影響的服務採取停權處置,或不再讓客戶使用該服務。Google 若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將根據該服務終止後所剩的效期,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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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其他終止權的前提下,第 13 節 (賠償) 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協議雙方就第 13 節 (賠償) 涵蓋的智慧財產權第三方侵權指控,享有唯一且專屬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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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銷商客戶。只有當客戶根據經銷商協議向經銷商訂購服務時 (這類服務稱為「經銷商服務」),第 14 節 (經銷商客戶) 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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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適用條款。就經銷商服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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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第 2 節 (付費條件)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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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銷商費用應直接支付給經銷商,且經銷商服務的價格應由經銷商與客戶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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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戶不會就經銷商服務與 Google 簽訂任何訂單;Google 將根據經銷商訂單所述內容和經銷商傳達的資訊,向客戶提供經銷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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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戶只會收到由經銷商提供的《服務水準協議》抵免額 (如適用) 或本協議所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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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若本協議終止,Google 會向經銷商 (而非客戶) 發送最後一份帳單 (如有),指出經銷商服務的相關付款義務。客戶應發出通知,(i) 將本協議的終止情形 (如有) 告知經銷商,並 (ii) 向 Google 說明經銷商協議的終止情形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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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客戶和經銷商將協議決定是否續約服務和/或任何經銷商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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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因客戶未能付款給經銷商,導致經銷商未能將有關經銷商服務的無爭議帳款支付給 Google,Google 可將客戶對服務的存取權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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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本協議中的「訂單效期」是指自經銷商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適用) 起算,一直到現行經銷商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但因本協議規定而提早終止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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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協議中的「服務開始日期」是指經銷商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經銷商訂單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經銷商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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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責任上限。就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而言,若引致責任的事件是違反本協議規範,或與經銷商服務相關,則該節中的「費用」是指「經銷商費用」。如果客戶或 Google 根據本協議提出請求,則就第 12.2 節訂立的責任上限而言,客戶應依照 Google 的要求採取以下行動:(a) 立即向 Google 揭露已根據經銷商協議支付的經銷商費用金額 (或應付金額);(b) 同意經銷商向 Google 揭露該等金額,即使經銷商根據經銷商協議須負保密義務也一樣;(c) 取得任何必要的同意聲明,讓客戶或經銷商可根據本節 (第 14.2 節:責任上限) 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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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分享機密資訊。若符合第 7.1 節 (義務) 的規定,Google 可向做為委任對象的經銷商分享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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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經銷商與客戶的關係。客戶可自行斟酌,是否要讓經銷商存取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應全權負責 (a) 管理經銷商對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任何存取權限,以及 (b) 在經銷商協議中,定義經銷商和客戶彼此的經銷商服務相關權利或義務。對於經銷商因以下行為引致的任何責任,Google 均無須承擔:(x) 對客戶的服務存取權採取停權或終止處置;(y) 存取及查看客戶帳戶和關於客戶帳戶的計費中繼資料;或是 (z) 提供/佈建經銷商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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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經銷商技術支援。客戶瞭解並同意,經銷商得基於合理需求向 Google 揭露使用者個人資料,以處理客戶向經銷商提報或透過經銷商提報的任何支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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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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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通知。根據本協議規定,寄給客戶的通知必須傳送至通知電子郵件地址,而寄給 Google 的通知則須傳送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 。電子郵件寄出時間將視為收件者收到通知的時間。客戶必須負責於效期內提供最新的有效通知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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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規定,協議雙方可使用電子郵件做為書面許可或同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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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內容,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約束,且 (b)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如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其他管轄區的關係企業,導致 Google 立約方 (定義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 變更,則本協議會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立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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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控制權異動。如果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且非因內部改組或重整所致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該方應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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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不可抗力。任一方若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導致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不承擔任何責任;該等情況包括天災、自然災害、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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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分包契約。Google 可分包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但仍須就所有分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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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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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而主張自身已拋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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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出現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之情事,本協議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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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者外,本協議不賦予任何第三方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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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所載條款未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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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美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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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的市、郡和州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機關,則本協議對準據法及法庭地無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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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均受美國法律規範 (美國衝突法規定除外)。以下原則僅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I) 若無適用的聯邦法律,應以加州法律為依據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以及 (II) 對於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請求,協議雙方同意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全權審理,並認同上述法院具有屬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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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並非第 15.12 (a) 節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或第 15.12 (b) 節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所列的任何實體,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均受加州法律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僅應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全權審理;協議雙方認同上述法院具有屬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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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修訂條款。除了第 1.4 (b) 節 (協議更新)、第 1.4 (c) 節 (網址條款更新) 或第 1.4 (d) 節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更新) 以外,生效日期之後對本協議所做之任何修訂,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並由協議雙方簽署。為求明確,Google 將本協議中任何網址替換為新網址,不構成對協議條款的修訂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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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將繼續有效:第 2 節 (付費條款)、第 5 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第 7 節 (機密資訊)、第 8.6 節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第 11 節 (免責事項)、第 12 節 (責任限制)、第 13 節 (賠償)、第 14.1(e) 節 (終止經銷商協議)、第 14.2 節 (責任上限)、第 14.3 節 (分享機密資訊)、第 14.4 節 (經銷商與客戶關係) 和第 15 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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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條款,並終止及取代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包括本協議的先前版本。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網址條款是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生效日期過後,Google 可更新本協議中的任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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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牴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的各文件之間有所牴觸,文件效力的優先順序由高至低應為:訂單、《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協議的其餘條款 (不含網址條款)、網址條款 (不含《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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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和說明文字僅供參考,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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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語意牴觸。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翻譯版本中另外明確說明。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協議中提及的「$」符號均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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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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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是指客戶依據本協議使用服務時,所用的 Google 帳戶憑證和相關存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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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是指由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和應用程式,不在「服務」範圍內,但可與「服務」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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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條款》是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的現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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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帳戶」是指客戶或經銷商 (如適用) 用於管理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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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控制台」是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控制台/資訊主頁,用於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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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指客戶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代表客戶控管提供給使用者的服務,有權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此外,管理員亦可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透過使用者帳戶取得的所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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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一方、受一方控制,或與該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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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防制法」是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賄賂防制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以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這些法律禁止為了獲得商業機會、維持商業往來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優勢,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 之貪腐行為。「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員工、公職候選人、皇室家族成員,以及國有/公營企業、公共國際機構或政黨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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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政策》(AUP) 是指服務適用的現行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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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A」(即「業務合作協議」) 是本協議的修訂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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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徵」是指雙方不時取得並各自擁有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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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宣傳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品牌宣傳指南,列載於 https://services.google.com/fh/files/misc/external_customer_co_branding_eligibility.pdf ,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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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是說明客戶資料處理方式及相關安全性義務的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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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訊」是指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項目: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以正當方式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非因收受者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根據前述定義,客戶資料屬於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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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是指握有一方超過 50% 的投票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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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核心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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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是指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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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是指與服務搭配使用,且具有網域名稱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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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是指訂單或經銷商訂單中,指明要配合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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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是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的個人,由管理員控管。為求明確,使用者可能包括客戶的關係企業及其他第三方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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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帳戶」是指客戶透過服務建立的 Google 代管帳戶,供使用者用於存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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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是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 (a) 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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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是指客戶使用或訂購的服務、技術支援服務 (TSS) 和第三方產品數量乘以定價,再加上所有適用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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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活動」是指可合理推斷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會導致死亡、人身傷害、環境或財物毀損的活動,例如建設或操作核子設施、管制空中交通、使用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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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是指 1996 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以及依此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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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包含」意指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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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是指 (i) 賠償方同意支付的和解金,以及 (ii) 具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最終裁定需支付給受償方的賠償金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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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指全球所有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商業機密權 (如有)、設計權、資料庫權、網域名稱權、著作人格權,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無論是否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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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函狀」是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所提出的資料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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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是指因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無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考量到該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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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電子郵件地址」是指客戶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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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是指客戶簽署或透過 Google 網站提交的訂購文件,這兩種文件均會指明 Google 將根據協議提供給客戶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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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效期」是指自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適用) 算起,直到訂單載明的效力結束時間為止,但依本協議規定提早終止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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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其他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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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是指服務當前的適用價格,不包含稅金;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否則以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列載的價格為準,這些價格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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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如適用) 是指販賣或提供服務給客戶的授權第三方經銷商,並非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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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協議」(如適用) 是指客戶和經銷商雙方就服務另行簽訂的協議。此類協議為獨立協議,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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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費用」是指經銷商協議中,商定客戶使用或訂購服務需支付的費用 (如有),再加上所有適用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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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訂單」(如適用) 是指由經銷商核發,且經過客戶和經銷商共同簽署的訂單 (包括續約訂單),其中載明客戶向經銷商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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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屬條款》是指一或多項服務的專屬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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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是指現行的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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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開始日期」是指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以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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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摘要》是指現行服務的說明,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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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水準協議》是指現行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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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是指停用對服務或其元件的存取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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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政府徵收的所有稅金,不包含根據 Google 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僱傭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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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的定義如本協議第 8.1 節 (協議效期)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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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律訴訟」是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政府仲裁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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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產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軟體、商品及其他產品,不包含於「服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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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援服務 (TSS)」是指現行的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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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 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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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條款」是《使用限制政策》(AUP)、《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與《TSS 指南》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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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區域專屬條款。如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列適用區域,客戶同意接受以下協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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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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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節 (稅金)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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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Google 會在帳單中逐條列出所有稅金。如果客戶向 Google 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扣繳稅金,客戶應提高支付給 Google 的金額,確保 Google 收到的稅後金額與帳單所列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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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稅金」的定義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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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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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政府根據與提供及執行服務相關的適用法律,所徵收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關稅、海關費用、直接或間接稅金 (依 Google 利潤所徵收的稅金除外),並涵蓋相關罰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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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及新加坡以外的所有區域) 和拉丁美洲地區 (巴西和墨西哥以外的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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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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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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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應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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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於任何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調解。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則須交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生效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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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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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保護自身權利。仲裁方可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下達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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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 (g) 子節的保密規定,任一方均可視需要請求管轄法院下達命令,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此請求不得視為違反本節有關準據法和仲裁的規定,或拋棄相關權利,亦不影響仲裁方的職權,包括審核司法裁決的職權。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第 15.12 (e) 子節頒布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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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仲裁裁決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終局判決,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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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第 7 節 (機密資訊) 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本身、(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規定的揭露權利外,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15.12 (e) 子節聲請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g)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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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費用、仲裁方委任專家的費用與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上述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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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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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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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Google 立約方為 Google Cloud Brasil Computação e Serviços de Dados Ltda.,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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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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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受巴西法律規範。凡是因本協議而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爭議,皆應透過仲裁解決,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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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義。「爭議」是指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契約或非契約爭議,包括本協議的訂立、效力、專利權標的、解釋、履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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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決。在任一方根據第 15.12 節 (通知) 規定收到首封爭議通知後,雙方應秉持善意,試著在 30 天內解決爭議。如果雙方無法在這 30 天內解決爭議,任一方均可根據第 15.12(c) 節 (仲裁) 規定,就爭議聲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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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仲裁。雙方所有爭議將交由巴西加拿大商會的仲裁與調解中心,依與本協議生效日期同日生效的規則 (簡稱「規則」),進行最終具約束力的仲裁。仲裁將由三名仲裁員以葡萄牙語進行,仲裁庭舉行地點位於巴西聖保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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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機密性。仲裁屬機密資訊 (包括仲裁程序本身,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然而,雙方可視需要向管轄法院揭露相關資訊,以利法院執行所有仲裁決定,唯這類司法程序的相關資料仍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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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非金錢救濟。仲裁方只得根據法律 (而非衡平法) 做出裁決,且不得做出非金錢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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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費用和支出。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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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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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Google 立約方為 Google Cloud Mexico, S. de R.L. de C.V.,下列各節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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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節 (稅金)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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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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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含稅帳單與付款。稅金不包含在費用中,而會在 Google 帳單上單獨條列 (如適用)。除非客戶提供有效的免稅證明,否則須支付正確開立的稅金。若客戶依法須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除任何稅金,須向 Google 提供正式稅務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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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稅務文件。當客戶合理提出要求,Google 須及時提供例行稅務文件,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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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節 (限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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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為之:(a) 複製、修改服務或製作其衍生作品;(b) 對服務採取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從中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但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項限制者除外);(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或所有服務;或者 (d) 以下列方式存取或使用服務:(i) 用於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意圖規避支付費用 (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以冒充或充當單一客戶帳戶,或是規避特定服務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即從事加密貨幣挖礦活動;(v) 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處理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或當地規範武器貿易的其他適用法規所管制之物資,或從事受到同樣規範的活動;(vii) 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從事會導致違反前述法律的活動;或者 (viii) 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除非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允許並遵守所有適用的隱私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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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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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因本協議所衍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害,任一方總計應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在責任事由發生前 12 個月內所支付的費用,但對於因 Google 免費提供之服務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損害,Google 所承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以 $5,000 美元 (或根據第 15.18.1 節換算的當地幣別等值金額) 為限。
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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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準據法。本協議受墨西哥合眾國法律規範,但不適用該國的法律選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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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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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定義。「爭議」是指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契約或非契約爭議,包括本協議的訂立、效力、專利權標的、解釋、履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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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決。在任一方根據第 15.1 節 (通知) 規定收到首封爭議通知後,雙方應秉持善意,試著在 30 天內解決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任一方可根據第 15.12 (iii) 節 (仲裁) 規定,就爭議聲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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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仲裁。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雙方所有爭議將交由墨西哥城國家商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生效的「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做出最終具約束力的仲裁。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將以西班牙語進行,仲裁庭地點位於墨西哥的墨西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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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機密性。仲裁屬機密資訊 (包括仲裁程序本身,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然而,雙方可視需要向管轄法院揭露相關資訊,以利 (a) 在仲裁程序之前或期間向管轄法院請求協助;或 (b) 執行所有仲裁決定,唯這類司法程序的相關資料仍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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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非金錢救濟。仲裁方只得根據法律 (而非衡平法) 做出裁決,且不得做出非金錢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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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費用和支出。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仲裁方的終局判決不得就此類事宜做出任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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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15.18.1 節 (幣別),因此第 15.18 節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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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語意牴觸。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語言,而翻譯版內容與英文版不一致,除非翻譯版中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應以英文版為準。
15.18.1 幣別。除非本協議、任何附屬文件或相關帳單另有說明,否則本協議中提及的「$」符號均指墨西哥披索。若計算費用時須換算幣別,換算時將採用每日平均匯率,由 Google 依適用法律選擇的可信第三方機構提供。
第 15.19 節 (定義) 中「稅金」的定義更改如下:
「稅金」是指政府徵收的所有稅金,包括各項稅金、關稅和預扣稅,但不包含根據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僱傭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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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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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已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簡稱「GAP」) 任命為「服務」(如下文所定義) 於印度的非專屬經銷商。為避免疑義,特此澄清,儘管本協議中這兩個實體均稱為「Google」,但凡提及 Google 銷售事宜或相關權利和義務 (包括服務銷售帳單、信用額度、協議終止等) 相關的條款,「Google」應指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而凡提及 Google 做為服務供應商,或與其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時,「Google」應指「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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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可簽署參照本協議的訂單,但該訂單會構成 Google India 與客戶之間的獨立合約,並納入本協議的所有條款。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雖做為服務經銷商,向 GAP 購買服務轉售予客戶,但根據本協議,提供該等服務的完整義務應由 GAP 履行,因此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不負任何與服務履行相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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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付費條款)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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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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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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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服務使用時間不足一天,將按一天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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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 (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約期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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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客戶。客戶可使用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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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款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所列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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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無帳單的付款方式,付款截止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對於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i) Google 將於截止日開立所有適用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30 天後仍未付清,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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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付款期限會是帳單開立日期後 60 天,屆時未付款項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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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支援的任何其他方式,但前提是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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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訊。如透過電匯付款,則須註明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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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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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服務而言,客戶同意向 Google 支付上述費用,並加上適用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開立稅金帳單給客戶;除非客戶及時向 Google 提供相關稅捐機關核發的有效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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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適用法律要求,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其為遵守印度相關稅務法規所需的稅務識別資訊,例如「商品及服務稅稅務識別碼」(即「GSTIN」)、客戶接收服務的地點、稅籍等。客戶確認提供的所有資料 (如 GSTIN、服務接收地點、稅籍等) 正確無誤,且提供的地址和 GSTIN 確實屬於實際接收服務的地點。若客戶申報資訊有誤,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或償還予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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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客戶依法須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所得稅,則客戶必須及時向 Google 提供扣繳稅額證明或其他適當文件,證明此類預扣行為符合相關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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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所有付款爭議都必須在付款截止日前提出。如果雙方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將給予一份載明該帳單內錯誤數額明細的貸項憑單,不再另行開立正確的帳單。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India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未規定 Google India 有義務向任一方提供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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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如客戶逾期付款,則自付款截止日起至款項繳清為止,須額外支付每個月 1.5%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的利息。客戶須負擔 Google India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客戶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India 可停止透過 Google 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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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免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Google 無須在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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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India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調整定價,Google India 會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通知期屆滿後,客戶的定價將於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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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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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凡是因本協議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皆受印度法律規範。若發生任何爭議,均應由具管轄權的新德里法院審理。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仍可且應根據本協議,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所有與 Google 相關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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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稅金」的定義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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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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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依適用法律規定的所有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關稅或稅費 (所得稅除外),以及與購買服務相關的稅金,例如商品及服務稅 (簡稱「GST」) 等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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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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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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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終止協議的拋棄聲明。若依適用法律規定,需經法院裁判或命令方能取消本協議,雙方同意放棄適用該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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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本協議的印尼文版本,請點選 這個連結 。第 15.18 節 (語意牴觸)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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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語意牴觸。本協議以印尼文及英文訂立,兩個語言版本同樣可信且具法律效力。如印尼文版與英文版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或解釋不同之處,雙方同意修訂印尼文版,使其與英文版對應部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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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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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11A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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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第 11A 節僅適用於服務受澳洲《2010 年競爭暨消費者法》(簡稱《ACCA》) 法定保證規範的情況。適用法律 (包括《ACCA》) 可賦予本協議無法排除的權利與救濟措施,本協議亦未排除這類權利與救濟措施。在適用法律允許 Google 限制其責任的範圍內,Google 與其關係企業的責任,將由 Google 自行選擇,僅限於重新提供服務或支付重新提供服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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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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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任一方須負擔的總累積責任限額不超過 (a) 客戶於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支付的費用,或 (b) $1000 澳幣,以較高者為準;但 Google 因免費提供服務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總累積責任限額不超過 $5,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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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d)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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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更改如下:「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任一方須負擔的總累積責任限額不超過 (i) 客戶於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針對經銷商服務支付的經銷商費用,或 (ii) $1000 澳幣,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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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c) 節 (美國準據法)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若適用法律禁止於加州法院解決爭議,客戶得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爭議。若適用法律禁止客戶所在地的法院依據美國加州法律解決爭議,該爭議將以客戶所在國家/地區、州/省或其他居住地點適用的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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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5 節 (完整協議)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任一方對先前書面或口頭不實陳述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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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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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d) 節 (付款資訊)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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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d) 付款資訊。如透過電匯付款,則須註明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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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英國和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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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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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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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EECC 權利拋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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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本節 (第 15.19 節:EECC 權利拋棄聲明) 提及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定義請參見 EECC。「EECC」指《歐洲電子通訊法典》(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11 日頒布的 2018/1972 號歐盟指令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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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確認,根據 EECC 的規定:(i) 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可享特定權利,且 (ii) 客戶若屬於 (i) 所提及的類別,可明確同意拋棄特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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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客戶為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或非營利企業,則客戶同意放棄以下規定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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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ECC 第 102 (1) 條:允許客戶取得特定約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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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ECC 第 102 (3) 條:允許客戶取得合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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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ECC 第 105 (1) 條:限制特定服務的最長合約期限為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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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ECC 第 107 (1) 條:將 EECC 所賦予其他權利 (包括上文所述的第 102 (3) 條和第 105 (1) 條) 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根據同一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提供的所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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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達、突尼西亞、葉門、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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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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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無須取得法院命令。雙方瞭解並同意,無須取得法院命令,即可使協議或訂單中任何條文生效,或是終止協議或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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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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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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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應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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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於任何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調解。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必須交由倫敦國際仲裁庭 (LCIA) 根據其仲裁規則 (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該規則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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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將以英語進行,仲裁地點和管轄地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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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保護自身權利。仲裁方可依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裁定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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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仲裁裁決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終局判決,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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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第 7 節 (機密資訊) 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本身、(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第 7 節 (機密資訊) 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視需要在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f)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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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費用、仲裁方委任專家的費用與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上述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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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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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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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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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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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美國聯邦機構的使用者。本服務完全由私人出資開發,符合適用《聯邦採購法規》及其機構補充規定中對商業電腦軟體及相關文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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